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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医养结合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政策解读

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医养结合发展若干措施》(闽政办〔2021〕51号,以下简称《措施》),现对《措施》背景依据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截至2020年底,我省60岁及以上的户籍老年人口667.1万人,占总人口的17%。预计到2025年老年人口占比将达到20%,步入中度老龄化社会;2050年前后将超过30%,进入重度老龄化社会。老年人医养结合需求日益增长。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强顶层设计,坚持高位推动,陆续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促进医养结合发展。截至2020年底,全省两证齐全的医养结合机构128家,总床位4.1万张;纳入医保定点的医养结合机构105家,占医养结合机构总数的82.03%。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建立签约合作关系1165对,与日间照料中心等签约1384对。
  在取得成绩的同时,我们也看到我省医养结合工作仍与老年人健康养老需求存在较大差距。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一是医养资源统筹共享难,原有养老服务设施和医疗机构往往分散建设,资源不便互通共享。二是医疗机构与养老服务机构签约率、家庭医生签约率虽然比较高,但大多未开展实效性医疗服务。三是养老机构大多微利运营,购置医疗设备、聘请医务人员等投入大成本高,设立医疗机构困难多;运营后诊疗量小、收入低,亏损大。四是公立医疗机构开展养老服务资金投入和职能调整等政策不健全。五是专业人才队伍力量薄弱、待遇低、缺口大,专业成长路径不畅通,缺乏行业激励手段,人才“招不来”、“留不住”。
  二、政策依据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民政部等十二部委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卫老龄发〔2019〕60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52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机构签约合作服务指南(试行)的通知》(国卫办老龄发〔2020〕23号)等。
  三、主要内容
  《措施》围绕9个方面提出28条措施,制定细化了4项清单。
  (一)优化医养结合服务资源布局。注重抓好规划和建设,促进医养服务资源共享,提出加强医养结合设施统筹规划、推动新建和已建设施同址或邻近设置、推进社区医养结合服务设施建设、引导设立护理站等措施。推动实施“城医联动”项目和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
  (二)提升居家社区医养结合服务能力。围绕居家老年人需求,完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开展家庭病床试点和家庭养老床位试点。
  (三)强化医疗机构和养老服务机构协作。督促医疗机构与养老服务机构规范开展签约合作,提供实效性服务,实现签约合作服务全覆盖。通过采取地方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大购买医疗机构签约服务的支持力度,减轻养老服务机构运行压力。支持有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疗机构加入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纳入县域医疗卫生信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建设,探索区域医养资源共享。
  (四)支持设立医养结合机构。支持养老服务机构通过引入医疗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或委托签约医疗机构管理运营内设医疗机构,将部分养老床位转化为康复、护理、安宁疗护床位。支持二级以下医疗机构充分利用空置床位,提供医养结合服务,明确公立医疗机构开展养老服务后的业务范围调整程序和建设运营投入等要求。鼓励为老年人提供中医药服务。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
  (五)推动数字医养服务。鼓励发展医养结合远程医疗服务,要求设立医疗机构的养老机构加强信息化建设,推动建设一批“智慧健康小屋”。
  (六)加大医保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老年人常见特殊病种的支付政策,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定点医疗机构可参照同类型公立医疗机构标准执行。加快推进长期护理保险试点。
  (七)完善医务人员激励机制。完善公立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疗机构执业激励措施。明确到医养结合行业就业人员的财税补贴、职称评定、入职和在职奖补等政策。鼓励成立医养结合相关社会组织。对成绩突出的医养结合从业人员,给予通报表扬等激励。
  (八)加强人才培养培训。支持普通高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等培养医养结合人才,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推进医养结合培训基地建设和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九)强化组织领导和绩效考核。建立医养结合工作会商研究机制,把医养结合工作列入各级卫生健康工作考核指标体系,对年度工作考核优秀的地区或单位进行通报表扬。公立医疗机构开展医养签约合作服务等医养结合工作任务纳入公立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和院长(主任)薪酬管理。社会办医疗机构开展医养结合工作任务纳入医疗机构日常监管考核。
  四、创新内容
  (一)在优化医养结合服务资源布局方面,提出统筹规划设置医养服务设施,“新建养老服务设施和医疗卫生设施应优先考虑同址或邻近设置”;“已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基层医疗机构等未同址或邻近建设的,当地政府应积极协调,通过搬迁、置换等方式实现同址或邻近设置”。
  (二)为方便入住机构老年人看病用药,提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按规定办理委托手续后,可根据巡诊确定的诊疗方案在签约医疗机构开具处方购药。“老年人常见特殊病种的支付政策,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定点医疗机构可参照同类型公立医疗机构标准执行”,使老年人享有诊疗、购药等连续、全流程医疗服务。
  (三)探索推动医养资源共享,“支持有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疗机构加入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纳入县域医疗卫生信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建设”,“探索医共体内医学影像中心、检查检验中心、消毒供应中心等与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疗机构资源共享”,支持医养结合机构提升医疗服务能力。
  (四)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引入医疗服务,提出“入住100人以上的养老服务机构,条件成熟的逐步设置医务室、护理站、护理院、安宁疗护中心等”引导性标准,“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引入医疗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或委托签约医疗机构管理运营内设医疗机构,将部分养老床位转化为康复、护理、安宁疗护床位”。
  (五)鼓励公立医疗机构开展养老服务,提出“支持二级以下医疗机构充分利用空置床位,提供医养结合服务”,“公立医疗机构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应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后,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业务范围调整,增加“养老服务”内容,所需建设运营投入由同级财政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一定支持,收费项目按公建公营养老机构普通床位费、护理费的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六)加强数字医养服务,提出“设立医疗机构的养老服务机构要加强信息化建设,有条件的要提供远程诊室,安排远程医疗专职人员,配置相应的远程诊疗信息系统、医疗检测设备等”。同时,提出“依托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医疗和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一批“智慧健康小屋”,配备智慧健康管理设备,多渠道满足老年人自我健康检测与获得健康指导的需求”,为老年人健康管理和咨询提供可及性、便利性服务。
  (七)完善医养结合机构医务人员激励机制,提出“探索建立弹性工作制,公立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疗机构按规定执业(含远程医疗服务),可根据签订的相关协议获取合理合规报酬。公立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到与其建立医联体的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疗机构执业,不需要办理多机构执业备案手续”,“将医养结合相关专业列入我省年度紧缺急需人才引进指导目录,积极引进医疗和养老服务有关的高层次、紧缺急需人才”,“对成绩突出的医养结合从业人员给予通报表扬”等。
  (八)加强医养结合绩效考核,提出“把医养结合工作作为落实国务院养老托育工作的重要内容,列入各级卫生健康工作考核指标体系,对年度工作考核优秀的地区或单位进行通报表扬。公立医疗机构开展医养签约合作服务等医养结合工作任务纳入公立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和院长(主任)薪酬管理。社会办医疗机构开展医养结合工作任务纳入医疗机构日常监管考核”。
  (九)制定细化4项清单,即医养结合重点工程任务、重点项目、重点储备项目、工作试点等4个清单,推动储备、建设一批医养结合项目,开展医养结合工作、长期护理险、家庭养老床位等试点,促进形成部门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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