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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教育厅关于逐步恢复校外培训机构线下教学活动的通知

青海省教育厅关于逐步恢复校外

培训机构线下教学活动的通知

各市、州教育局:

经省政府同意,在疫情持续平稳,安全措施到位的前提下,全省校外培训机构原则上于2020年5月15日(星期五)起逐步恢复线下教学活动(以下简称“复课”),各地可按照先全科辅导培训、后其他类型培训的顺序依次复课。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经有关部门依法设立,因疫情影响暂停线下教学活动的校外培训机构。

二、复课流程

疫情尚未解除前,校外培训机构复课按照自查整改、自主申请、县级评估、市州备案的程序进行。

(一)自查整改。校外培训机构对照、参照《青海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青政办〔2019〕1号)和所在市州的标准,对本机构基本条件、举办者条件、培训场地条件、师资队伍条件、办学管理条件和其他条件进行全面办学自查,对照《校外培训机构复课工作指南》,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准备,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彻底整改。

(二)自主申请。校外培训机构完成办学自查、复课和疫情防控工作准备及问题整改后,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审批主管部门申请复课。申请复课时,应提交办学条件自查报告和疫情防控工作自评报告,并明确培训班次、内容、招生对象等具体的复课安排。

(三)县级评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报请县级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同意,会同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公安、应急管理、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对校外培训机构办学条件自查、疫情防控准备情况进行评估审核。县级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根据评估审核结果研究确定培训机构复课的形式、时间。未经评估审核或评估审核不合格的,不得复课。

 (四)市州备案。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校外培训机构复课安排报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视情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督查、检查、核查。

 三、相关要求

(一)严格审批评估。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0年春季学期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厅函〔2020〕5号)有关要求,对批准开展培训的机构,必须参照中小学疫情防控标准和要求进行严格管理,强化责任监督。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当地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明确各部门责任分工,确保各项工作落实落细,进一步完善疫情防控工作机制。

(二)落实主体责任。符合培训对象要求、证照齐全的校外培训机构在完成复课前准备工作并经评估审核合格后,方可开展相关培训。校外培训机构不允许开展超范围的教育教学活动。严禁任何校外培训机构在此期间开展超范围的线下培训,一经发现,顶格处理。

(三)加强联防联控。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与卫健、公安、市场监管等多级防控工作网络,各培训机构应及时掌握属地教育主管部门、卫生健康管理部门、疾控机构、就近发热门诊、定点医院、所在社区的疫情防控人员名单及其联系方式,畅通信息渠道,加强协同配合。

(四)强化督导检查。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在复课前后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明查暗访,强化对校外培训机构复课工作的检查指导。对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弄虚作假、推诿扯皮、把关不严、不敢担当、落实不力的要督促整改,并严肃问责。

青海省教育厅

2020年4月30日

校外培训机构复课工作指南

一、复课前的工作

(一)制定复课工作方案。校外培训机构按照属地管理要求,精准制定教职员工(含校内外聘、外包人员,下同)及学生(含学员,下同)复课工作方案。分支机构或培训点需制定独立的恢复线下培训工作方案。

凡是省外返青和境外回国人员排查不清、管理监测措施不到位的,复课开园工作方案和疫情防控应急预案不完备、演练不到位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不到位的,防控物资储备不到位的,未落实医务保障人员、防控知识全员培训未完成的,不得复课。

(二)完善应急预案和工作机制。结合实际完善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健全应急处置机制,熟悉应急处置流程,增强应急处理能力。建立并完善六项制度,即学校疫情防控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师生晨午检制度、因病缺勤登记和追踪报告制度、“不能按时到校及身体异样学生”复课证明查验制度、传染病防控的健康教育制度、消毒与隔离制度。明确岗位职责,落实具体责任人,严格执行疫情防控“日报告、零报告”制度,按时、精准向属地教育主管部门报送,不得漏报、迟报、瞒报,法定代表人要依法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全力做好服务保障。根据属地疫情防控部门的工作要求,建立健全机构、班级、家庭协同防控工作联系网络,畅通信息,落实各项防控工作。建立健全机构与属地教育主管部门、卫生防疫部门、街道社区等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根据属地疫情防控要求,不断健全防控措施和疫情处置机制,加强对各项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构筑机构疫情防控严密防线。

(三)开展教职员工和学生健康排查。对在聘的教职工和登记在册的学生,要进行全面摸排,全覆盖、无遗漏,掌握其假期去向及健康状况,建立台账,做到一人一表、不漏一人、动态管理。重点关注有境外、重点疫区居住史或旅行史的教职工和学生、与境外、重点疫区外来人员有密切接触史的教职工和学生以及与疑似、确诊病人有接触的教职工和学生。根据健康状况确定返校人员名单,坚决杜绝教职员工和学生带病、带隐患返校。所有返校的教职员工和学生签订疫情防控承诺书。正式复课前20天内从省外返回的教职员工和学生应接受核酸检测,检测结果为阴性,方可复课。

(四)做好防控物资储备、隔离观察场所设置等工作。至少准备可供两周使用的防控物资并保障持续配备,多渠道自主筹集消毒物品、口罩、体温检测设备等防控物资,安排专人管理,科学、安全存储。设置专门垃圾收集容器,用于收集废弃口罩及废弃消毒物品等。在合适的场所设置隔离观察室,按标准完成隔离观察室物资配备及环境消毒。明确隔离(观察)办法、要求,落实与属地教育主管部门、卫生防疫部门、定点医院发热门诊的联络人及联络方式,以备人员出现发热、咳嗽、乏力等症状时立即进行暂时隔离(健康)观察。

 (五)开展环境卫生整治。做好办学场所环境卫生清扫和消毒工作,全方位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彻底消除卫生死角,保持环境整洁,加强各类场所的通风,根据疫情防控的需要调整清洁和消毒频率,按照不同场所的特点开展预防性消毒,对门岗区、教学区、图书馆(室)、食堂、卫生间、生活垃圾站等重点区域加强防控监管,确保办学场所符合国家和省关于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检查办学场所供水设施设备,尤其要高度重视洗手设施的修缮和完备。

(六)强化疫情防控知识培训。继续通过微博、微信公众号、家长群、教职工群、学生群等多种渠道向教职员工、学生和家长宣传疫情防控相关知识,引导教职员工、学生和家长提高防范意识,做好科学防护。同时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教职员工、学生和家长法律意识。复课前对教职员工进行疫情防控(包含春季传染病防控)知识和技能全员培训,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演练,确保所有人员掌握应急处置工作流程,依法、科学、精准开展疫情防控工作。要在办学场所显著位置张贴防疫常识、宣传图标、应急演练流程图等。

(七)加强办学场所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同一教学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规定,确保不拥挤、易疏散。根据学生数,合理设置入校通道和体温检测方式,保证学生能有序、分散进入办学场所。严格落实办学场所封闭式管理,做好进出通道的管控,恢复线下培训前学生一律不得提前进入办学场所。符合返校返岗条件的教职员工和确因防控工作需要进入办学场所的人员进入办学场所时,必须严格落实查验身份、体温检测、入校信息登记等流程,落实手卫生措施后再进入办学场所,严禁任何人带病进入办学场所。校外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办学场所。

二、复课后的工作

结合实际全面落实常态化防控措施。

(一)保持办学场所环境卫生。重点场所环境卫生按照国家《各级各类学校新冠肺炎防控技术方案》执行,坚持培训期间每日对教室、办公室、门厅、楼道、电梯、楼梯、卫生间等重点场所进行消毒、通风,保持室内空气流通。每个区域使用的保洁用具要分开,避免混用。提供餐饮服务的,提倡自带餐具、分段错峰、分餐进食或打包外带,避免人员聚集。及时补充物资储备,及时采购补充口罩、消毒液等消耗性物资,保证消毒清洁工作及时有效开展,全力做好服务保障。做好个人防护,落实手部卫生,引导师生勤洗手。

(二)加强安全管理。强化门岗区等重点场所管理。继续严格落实封闭式管理要求,校外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办学场所。确因工作需要进入办学场所的,需提前联系机构并获批准后,由机构对照健康标准确定入校人员名单,必须严格落实入校时佩戴口罩、查验身份、体温检测、入校信息登记等流程,在做好个人防护措施的前提下,由接待人员陪同到指定场所。实施错时、错峰培训。加强出入管理,学生分班分批到校、离校,切实防止机构门口交通拥挤及学生和家长大量聚集。合理安排学生课间分区域分散活动,减少交叉接触。加强家长接送行为的宣传教育和管理,通知家长培训前测量学生的体温,凡有咳嗽、发热等症状者一律不得接受培训并及时告知机构。引导家长在培训机构门外合适地点接送学生,家长之间保持一定距离,不聚集、不交谈,即送(接)即走,一律不进入办学场所。

(三)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宣传教育。继续通过多种形式开展个人防护与消毒等防控知识宣传和指导。普及呼吸道传染病的防控知识,督促学生和教职员工做好自身防护,按要求佩戴口罩,及时洗手,保持清洁卫生和充足睡眠,适当进行体育锻炼,增强体质和免疫力,养成良好卫生习惯和健康生活方式。

(四)落实疫情防控“两案”“六项制度”。结合实际,强化组织保障,切实落实疫情防控“两案”(即恢复线下培训工作方案和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六项制度”(即学校疫情防控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师生晨午检制度、因病缺勤登记和追踪报告制度、“不能按时到校及身体异样学生”复课证明查验制度、传染病防控的健康教育制度、消毒与隔离制度)。

(五)强化疫情防控应急处置。密切监测学生和教职工的健康状态,做好缺勤、早退、请假记录。一旦发现师生有发热、乏力、咳嗽等疑似新冠肺炎症状的,第一时间暂时隔离,并立即上报属地卫生防疫部门及教育主管部门,同时启动应急预案,配合属地卫生防疫、教育部门开展相关处置工作。安排专人负责与接受隔离的教职员工家人或学生的家长联系,掌握其健康状况。

 (六)规范培训行为。规范、细化培训安排,不得“超纲教学”“提前教学”,不得组织开展任何形式的考试、评比、比赛、展示等活动,不组织、不参加任何形式的交流研讨调研活动,不组织大型集体活动,不组织集中备课。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校外培训机构收费的规定,对于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有关退费事宜严格按双方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青海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幼儿园

疫情防控及春季学期开园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教育局:

经省政府同意,在疫情持续平稳、安全措施到位的前提下,全省幼儿园原则上5月15日起逐步开园。为统筹做好幼儿园疫情防控及春季学期开园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开园基本原则。幼儿园开园工作坚持一县一策、一园一规、联防联控的原则。属地管理,以县为主体,原则上按照牧区、农区、城镇、城市的顺序,分区统筹推进幼儿园疫情防控和开园工作。结合学前教育发展实际,分类指导,原则上按照公办学校附设幼儿班、独立设置公办幼儿园、民办幼儿园的顺序,自主有序安全开园。以幼儿园为单元,压实属地、部门、幼儿园、教师、家长“五个责任”,继续落实防疫物资、医护资源、保障要素向幼儿园“三个倾斜”和部门、家长、周边与幼儿园“三个协作”,构建幼儿园与家庭、医疗机构和街道(乡镇)社区(村)的联防联控网络。

二、做好开园准备。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督促指导幼儿园做好开园各项准备工作。明确疫情防控和开园的内部职责分工,建立医疗机构、街道(乡镇)社区(村)和幼儿家庭的联系,形成防控工作网络。制定开园工作方案及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健全完善“六项制度”,建立教职工、幼儿及家长健康管理台账,督促应当接受核酸检测教职员工及幼儿接受检测,做到应检尽检。按照开园后1-2周的使用量合理储备必要的防控物资,组织开展培训演练,全面检修园舍设施和玩教具。整治环境卫生,开展消防、园舍、食品安全排查,消除问题隐患。设置应急处置区域或临时观察室。加强家园合作。

三、严格开园评估程序。按照省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印发的《幼儿园开园工作指南》,指导幼儿园自主申请开园。在县级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评估工作。坚决做到基本防控措施不到位不开园;办园场地和师生公共安全保障不到位不开园;疫情防控应急预案不完备、未演练的不开园;幼儿园安全隐患排查、环境卫生整治不到位的不开园;幼儿园与家庭、医疗机构和街道(乡镇)未建立联防联控机制的不开园;防控知识培训未完成的不开园;未经县级评估通过不开园。

 四、做好服务监管。加强幼儿园复课开园和疫情防控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把幼儿园疫情防控与其他学校疫情防控工作同部署、同推进、同落实,坚决避免形成空白点。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积极指导帮助机构和幼儿园解决出现的各种问题。要以民办普惠性幼儿园为重点,努力争取当地政府对有特殊困难的幼儿园在防控物资配备、房屋租赁、延展还贷、免息降税等方面给予资金、政策支持,帮助民办幼儿园渡过难关。加大对各幼儿园的监督检查,督促其严格落实常态化防控措施,对不认真配合落实、瞒报相关情况等造成不良后果的,及时依法处置和追究责任。  

青海省教育厅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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